时间:2020-5-7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作者:杨天泰

近日,传说中的民法典之《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流传网络,其中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应当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弘扬中华优秀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该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不少人眼前一“亮”,甚至一些人暗自惊叹。

只能说图样图森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之有年,早已“深入人心”,又何必值得大惊小怪?

年12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

本文试图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为样本,力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实践中的巨大作用。

一、总体情况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全文检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找到篇文书。总体情况如下:

从上图可以看出:

民事裁判文书中出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比例较高,约占86%;

基层法院裁判文书中出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比例较高,约占52%。

年的裁判文书中出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数量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约占72%,比-年三年加起来还要多一倍以上。

其中,自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法发〔〕14号)至今,裁判文书中出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数量为件,约占82%。

需要指出的是,年篇文书中,广东省99篇,湖南省72篇,明显高出其他地域。进一步验证得知,广东省约有70多篇属于串案,湖南省的68篇则集中于某一法院的离婚纠纷裁判文书。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裁判文书之“明星”评选

1.最“与时俱进”的裁判文书

可能很多人并不知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发展历程,百度百科显示,年11月,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三个倡导”,即“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新概括。也即,党的十八大正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练为字字如金的24字。

裁判文书网显示,当月即出现了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理的裁判文书。

裁判日期为年11月22日的()浙绍民终字第号文书中指出:

“双方当事人作为邻里乡亲,应当抱着理性、平和的态度正确处理、对待双方关系,相互宽容、和睦共处,集中精力致力于家园建设和家庭发展,这不仅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倡导的‘文明、和谐、诚信、友善’之要求,也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健康身心和快乐生活。”

可以说,该篇裁判文书是最早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说理的文书,没有之一。

2.影响力最大的裁判文书

个人认为,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影响力最大的文书当属()京02民终号、()京02民终号、()京02民终号等“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权纠纷的裁判文书。

这些文书中指出:

“这些英雄人物及其精神,已经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而民族的共同记忆、民族精神乃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论是从我国的历史看,还是从现行法上看,都已经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在此意义上,案涉文章侵害的不仅仅是葛振林个人的名誉和荣誉,并且侵害的是由英雄人物的名誉、荣誉融入的社会公共利益。……‘狼牙山五壮士’及其事迹所凝聚的民族感情和历史记忆以及所展现的民族精神,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来源和组成部分,具有巨大的精神价值,也是我国作为一个民族国家所不可或缺的精神内核。对‘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的损害,既是对葛长生之父葛振林的名誉、荣誉的损害,也是对中华民族的精神价值的损害。”

“该言论(即‘《炎黄春秋》的这些编辑和作者是些什么心肠啊?打仗的时候都不能拔个萝卜吃?说这些的作者和编辑属狗娘养的是不是太客气了?’)出于维护“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目的,主旨和主观动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予以肯定。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梅×1在微博中负有使用文明语言,维护网络环境的清朗洁净的义务,其在微博中使用不文明语言显属不当。鉴于梅×1的微博言论维护英雄形象的正当性,以及不能认定梅×1的行为造成了黄×1、洪×1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梅×1的行为不构成对黄×1、洪×1的名誉权侵权,故对黄×1、洪×1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3.适用最娴熟的裁判文书

应当说这个荣誉属于集体——宁乡县人民法院。该法院共有68份离婚纠纷的裁判文书中适用了类似“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递正能量,促进家风建设,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的表述。可以体谅的是,鉴于法院的工作量现状,法官不可能每篇文书都另行草就,即便出现了套用文书模板的情况,也进一步说明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烂熟于胸,爱得深沉。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裁判文书中的作用

1.用于当事人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的理由

有用于谴责对方当事人的

()鄂民申字第号文书中一方当事人指出:

“申请人陈xx诚实守信,被申请人别双枝出尔反尔,背信弃义,过河拆桥,缺乏正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法担负起培养孩子良好品德的能力。”

有用于谴责法院或法官的

如()粤民申号:

“二审判决严重违法的同时,纵容恶劣行为,助纣为虐,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底线,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开唱反调。”

()皖05民终8号:

“原审法院的判决不利于弘扬正能量,办案思维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穗中法民二终字第号:

“原审判决违背依法治国精神,未体现“公平、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显错误。”

()琼96民终号: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且这一判决的错误是对社会良知的否定,是对社会恶知的肯定,是对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原则的否定,给予社会严重的不良导向,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取向(也是法律的取向)。”

有言辞恳切希望唤醒正义感或博取同情心的

()鲁02行终号:

“恳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护上诉人的诉权不受侵害,应当依法、公正、全面的审理,切实能让上诉人真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共同努力。”

()甘12民终83号:

“希望二审法院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极力挽救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婚姻,给上诉人一个能沟活下去的理由以及拯救这个即将遭受灭顶之灾的家庭。”

2.用于法官裁判文书说理

有影响赔偿的

()阜法委赔字第号:

“阜南县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致使陈xx被羁押日,虽然给陈德红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但是,陈xx与具有表兄妹血缘关系的杨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违反道德规范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赔偿请求人陈xx具有过错,由此引起的精神损害不应当获得精神赔偿,不应当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人陈德红关于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有影响量刑的

()湖安刑初字第号:

“本案中,被害人XX与有夫之妇保持的所谓‘恋爱关系’已超乎道德容忍限度,有悖于公序良俗,亦违反婚姻法所确立的秩序,加之上门挑衅更属不当,出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对二被告人量刑时应予评价上述被害人之过错。”

有影响辩护意见采纳的

()皖刑初39号:

“被告人叶远检的辩护人提出的叶远检盗窃财物意欲尽孝的辩护意见,明显违背法律规定,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有谆谆善诱,深明大义的

()黑监民再字第号:

“诚实守信是人类社会普遍崇尚的基本价值,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对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加以规制进而通过诉讼诚信建设促进司法公信,也是人民法院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举措。”

()兵民再15号:

“本案是一起因遗产分配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等多方面的民事法律关系。审理好这类案件,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递正能量,促进家风建设,维护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本判决在形成过程中所秉持的审理思路和引领理念正是如此。”

()鄂03民终36号: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执法办案、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重要使命。通过审判执行工作,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全社会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水平,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

()豫08民终号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失去彼此之间的真实感情,强行要求双方在一起生活也不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则要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标准。”

()扬新民初字第号:

“‘友善’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之一,被告认为薪资低可以重新商谈,协商不成也可另谋高就,没有必要再把已经过去的事情放在心里难以释怀,人生也是一个修炼过程,多用平常心看待人和事就不会辜负了自己和岁月。衷心希望,本院的判决能够成为双方化解矛盾的休止符。”

3.证人用来作证

()闻刑初字第号

“证人席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大概年4月底5月初,会计董某某对我说高某某有元费用要处理,让我去运城市精睿印刷公司开张发票,当时我没有同意,后来高某某又和我说了,让我具体和董某某商量,随后董某某对我说了这事。我找精睿公司刘某甲主任经过协商要上10%的税,得开元才能拿回元。随后我让他们以闻喜县《市民文明手册》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画》名义开了元的发票,5月13日上班后我把发票给了董某某,这张发票上我的名字不是我本人写的,应该是董某某签的。年5月19日,我从刘某甲处拿回元现金交给董某某。我不知道这钱是干什么用了。”

四、结语

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律的关系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字,字字如金。

应当说,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等美好的价值理念是正常人类都会追求的价值目标,无论姓社还是姓资。也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律本身的普适性价值在某种程度上是一致的。

一般来讲,法的价值目标也包括了诸如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义等。民法在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等;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刑法适用平等和罪责刑相适应等。

从本文中引用的一些裁判文书来看,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比较密切的当属于民法上的公平、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

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冲突与价值位阶

由于社会生活的多元化,各种价值之间会发生冲突或产生矛盾必然不可避免。法的价值冲突客观存在。为此,法学界曾有人提出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三个原则:价值位阶(价值排序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各种价值也有可能出现冲突,如前文所述的“狼牙山五壮士”裁判文书中提到的:

“该言论(即‘《炎黄春秋》的这些编辑和作者是些什么心肠啊?打仗的时候都不能拔个萝卜吃?说这些的作者和编辑属狗娘养的是不是太客气了?’)出于维护“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目的,主旨和主观动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予以肯定。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梅×1在微博中负有使用文明语言,维护网络环境的清朗洁净的义务,其在微博中使用不文明语言显属不当。”

这里似乎出现了“爱国”与“文明”的冲突,但法院运用了价值位阶原则巧妙地处理了此种冲突,告诉当事人爱国也要理性和文明,不能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再如上文提到的辩护人用“尽孝”这种具有中华传统美德因素的理由为当事人的盗窃行为辩护,法官以“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为由不予采纳,显然,这里也存在一定的价值冲突,睿智的法官当然不会上当。

3.法律人的审慎理性与小傲娇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和优良道德,其与法律的关系接近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呈现出比较复杂的态势。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有时被形容为两个相交的圆圈,重叠的部分代表它们共同的范畴,以外的部分,它们各自拥有排他的影响力。……道德和法律彼此接近的情形,从它们在一般用语上互相类似就足以表明。……这些彼此相当的用语,虽然说明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可是也很危险,因为它会使不留心的人误认为法律必须包融道德义务,或者道德义务必须转化为法律。”(丹尼斯?罗伊德:《法律的理念》)

混淆法律与道德各自的内涵及其关系,无论在学理研究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无裨益。尽管在语言上,我们难免时常犯下把二者相提并论时混淆二者范畴的错误,但对其内涵的理解,我们却可以尽量予以澄清,只有这样,才可能做到“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

撇开道德不谈,由于法律原则本身所具有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法理学上适用法律原则有三个原则就是:“(1)穷尽规则方能适用原则;(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这也是法律人的审慎理性的体现之一。

最后,请欣赏一个伟大而傲娇的为后世诸多法律人所敬仰与津津乐道的法律人的故事(威尔金:《法律职业的精神》):

年的某一天,英国国王詹姆士一世要求亲自审理几件案子。但首席大法官爱德华·柯克(EdwardCok)回应道,根据英格兰法律,国王本人不能裁决任何案件,这些案件应当由法院决定。随之,便有了二者之间流传千古的经典对话:

詹姆士国王:我经常想,我的大人们,我经常听到你们有关英国法律建立在理性之上的鼓吹。如果是这样,为什么我和其他人就不能像你们法官一样推理呢?

柯克:是这样的,尊敬的陛下,上帝赐予陛下出众的科学知识和伟大的天赋,但是请允许我满怀敬意地说,你对自己治下的英格兰的法律并不博学。请允许我提醒陛下,与您臣民的生命或继承、货物或财富有关的诉讼案,不是依据自然理性来断定的,而是由人工理性和法律来断定,而且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熟知法律之前,需要长时间的学习和实践。法律是审理陛下的臣民的诉讼案的金魔杖和方法,也只有通过法律,才能保护陛下您永享安全与和平。

詹姆士(非常愤怒):那么我应在法律之下——如此断言就是叛国。

柯克:因此布莱克顿写道,“国王不在任何人之下,但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即便是国王,也应在法律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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